第十六条

有效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