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调整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二)公示调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调整方案;

(四)发包方将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批准;

(五)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六)签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并完善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