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被严重毁损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