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