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约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