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