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依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