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发展现代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及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的自主权,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