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单位中选派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创业、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科技特派员的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以及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农村科技创业的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