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交易市场,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成果交易提供便利。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原则,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拍卖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