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