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