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