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