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