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一)矿山完成闭坑、政策性关闭的;(二)采矿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三)绿色矿山建设不达标、一年内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四)以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进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