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业权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