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