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一)矿山完成闭坑、政策性关闭的;
(二)采矿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三)绿色矿山建设不达标、一年内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
(四)以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进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