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第十一条有效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统一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