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统一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