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第十条有效从事地质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