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第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统一协调区域性和专门性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部署,统一制定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