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四条有效建立以企业、行业为主体的在职培训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企业职工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制定本行业、本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划和培养标准。鼓励企业依托自办培训机构,或者采取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