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合格率、受训人员就业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