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履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