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内容如下:(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