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平等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会议内容和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商谈;(四)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