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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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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平等协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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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