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的信息。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为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