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平等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二)参加平等协商会议;(三)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首席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二)负责向本方公布协商情况;(三)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在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