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八条有效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建或者联建等形式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并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营房等。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及其负责人的调整,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