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属地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