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