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