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