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