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