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园林绿化、电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场所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