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十条有效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