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九条有效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本市容貌景观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