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