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