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