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