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