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现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参加所在监狱的选举。

被判处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一般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代为投票;无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