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条有效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