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并向选民交待选举注意事项。选举前应当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员、计票人员。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