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人员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