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