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